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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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1 (2021-06-15) |
新竹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文號:30-111-060001 事由:查貴公司(管制編號:J59A2634,地址:本縣湖口鄉鳳凰村光復路32-1號3樓、5樓)專責人員陳○○於110年5月31日離職,未依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由設置之代理人代理並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以書面報請本府備查,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