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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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2 (2022-11-14) |
新竹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2-020010 事由:經查貴公司111年○○月○○日委由「○○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處理廢液pH值小(等)於2.0 (代碼:C-0202)38桶共計8.39公噸,於111年○○月○○日遭○○公司退運。本局於111年○○月○○日至貴公司稽查,發現貴公司將廢液閃火點小於60℃(不包含乙醇體積濃度小於24%之酒類廢棄物)(代碼:C-0301)、廢液pH值小(等)於2.0 (代碼:C-0202)及廢樹脂(D-0201除外)(代碼:D-0202)貯存於貴公司新竹二廠,惟貴公司核准之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未登載廠外貯存,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