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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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2 (2025-03-25) |
新竹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文號:30-114-050007 事由:查貴事業原甲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已於113年9月30日辦理離職,依據「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離職、異動時,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由設置之代理人代理,並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以書面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依前述規定,貴事業本應於113年10月15日前報請本府備查設置之代理人代理。以上貴事業未依「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8-27 (2018-05-18) |
新竹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856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9月2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文號:30-107-080019 陳情或撤銷結果:資料鍵入錯誤,裁處書受處分人誤植,擬重簽辦理裁處。 事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07年5月18日前往稽查,現場於雨水口採取水樣,現場檢測pH值為3.27/3.27,不符合放流水標準,後水樣送檢驗銅、鋅、鎳、鉛、鉻、鎘,經檢測結果鋅為103mg/L (標準為5mg/L),不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 |
否 |
限2018-09-28前改善 不須改善 |
2,856,000 不須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