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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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5 (2017-11-22) |
新竹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7條第4項 文號:34-107-010005 事由:貴公司於本縣新豐鄉鳳坑村坑子口571之1號地址運作毒性化學物質「甲基異丁酮」,本府環境保護局人員於106年11月22日至貴公司現場稽查,發現於生產製程上使用之黑色油墨,含有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甲基異丁酮成分含量5~10%W/W,現場尚有貯存甲基異丁酮0.4269公斤,經查貴公司並未申請且未領有「甲基異丁酮」核可文件,即自行運作毒性化學物質「甲基異丁酮」,已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7條第4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