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29 (2020-05-08) |
新竹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 文號:30-109-100009 事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9年5月8日派員前往貴管委會所屬大學至善社區污水下水道系統稽查,經查該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排放許可證已於108年12月18日屆期,另現場查本(109)年3月至5月抄表紀錄均有排放廢(污)水之紀錄,惟本府環境保護局人員稽查當日仍未取得本府核發之排放許可證(文件),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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