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08 (2022-05-28) |
新竹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文號:30-111-070003 事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1年5月28日接獲陳情,於111年5月30日前往稽查,會同貴公司確認,5月28日上午6時20分左右,貴公司消防設備偵測不明火光,即進行滅火作業,場內雖設有集液溝及集液槽,仍有部分消防廢水(水成膜泡沫原液)經由雨水溝排放至鹿寮坑溪。此行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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