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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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8 (2019-03-06) |
苗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文號:30-108-030010 事由: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廠委託貴公司載運甲醛產品至長春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苗栗二廠,108年3月6日下午3點5分甲醛運送槽車行駛至宜春路長春苗栗二廠前50公尺左右,因車體上方逆止閥蓋未確實鎖緊,造成甲醛由逆止閥處洩漏,貴公司人員將洩漏路面甲醛先以吸液棉處理,再以清水清除殘存地面甲醛液體,惟沖洗廢水未收集逕行流入路旁排水溝渠中,貴公司在水污染管制區內棄置排放污染物於溝渠行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