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21 (2018-07-13) |
苗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5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1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7-110005 事由:排放廢水未符合放流水標準限值(不合格項目為懸浮固體濃度61.0mg/L;放流水標準限值30mg/L、生化需氧量濃度136mg/L放流水標準限值30mg/L及化學需氧量濃度276mg/L放流水標準限值100mg/L)。 |
否 |
限2019-01-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5,000 已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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