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18-11-16 (2018-10-11) |
苗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限改期限:文到20日內。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文號:40-107-110010 事由:1.抽查106年10月18日、11月30日及107年1月26日、2月1日收受之燃煤飛灰,未依規定以網路確實申報收受事項。 2.未將燃煤飛灰再利用之日期、種類、數量、再利用用途、事業名稱、剩餘廢棄物之處置、再利用製程用水量、用電量作成紀錄。 |
否 | 不須改善 |
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0-08-31 (2010-08-02) |
苗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099年09月10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099-080018 |
否 |
限2010-09-10前改善 待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