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2-11 (2022-02-11) |
苗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 文號:40-111-020003 事由:該貴公司晶鼎廠(管制編號:K71A4750)從事電子零組件製造業,本局於111年2月11日至該廠稽查,經查該廠未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自行清除許可,於110年11月22日載運含C-0301廢液閃火點小於60℃(不包含乙醇體積濃度小於24%之酒類廢棄物)之空桶。 |
否 |
不須改善 |
18,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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