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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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9 (2018-11-29) |
苗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2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07-120010 事由:查獲貴公司製程產出之事業廢棄物廢液閃火點小於60℃(C-0301)最近一次之清除處理日期為105年3月1日,目前廠內貯存申報量至107年9月貯存量為1.3噸,經查貯存之廢液閃火點小於60℃(C-0301)之廢液已逾貯存以一年為限規定,且貴公司未依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貯存。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