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20 (2023-02-07) |
苗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並限於112年3月15日前完成複驗,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21-112-020316 事由:貴公司所屬柴油車車號:Z8-2851,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竹竹苗柴油車聯合攔檢排煙檢測業務,經儀器檢測結果排氣管黑煙排放不透光率為2.3m-1,超過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該車出廠日期為1999年5月,排放標準為1.6m-1)由系統預帶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