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20 (2023-06-26) |
新竹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文號:40-112-090011 事由:經查貴事業所有車輛,由劉○○於112年○○月○○日載運剩餘土石方從寶山鄉○○路○○段整地工地出發,欲載往○○炭窯傾倒,行經本縣寶山鄉○○路○○巷口,為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新城派出所及本局稽查,發現前述車輛未隨車攜帶證明文件(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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