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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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7 (2023-04-26) |
苗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 文號:30-112-050005 事由:貴事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查獲未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本府限期於112年4月25日前針對違規事項完成改善,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2年4月26日派員查察,貴事業限期改善屆滿仍未完成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2-23 (2023-02-13) |
苗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4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 文號:30-112-020006 事由:貴事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查獲未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本府業於111年12月22日以府環水字第1110087754號函,檢送裁處書及限期改善通知書,並限期於112年2月8日前針對違規事項完成改善,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2年2月13日派員查察,貴事業限期改善屆滿仍未完成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 |
否 |
限2023-04-25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0-112-050005 |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12-12 (2022-08-16) |
苗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3月2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11-120009 事由:貴事業於111年8月16日經本府環境保護局執行查察時,未依水污染防治許可證(苗縣環排許字第00705-01號)登記事項運作,查獲違規事項如下: (一) 廢水之前暫存池(地下儲槽)未登載於許可文件。 (二) 現場之放流槽T01-23有部分水回收至場內再利用。 (三) 液鹼、硫酸、氯化亞鐵、次氯酸鈉、混凝劑等桶槽平面配置圖與現場配置不符。 |
否 |
限2023-03-2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9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12-08 (2022-06-22) |
苗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8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3月2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1-120007 事由:111年6月22日、111年8月16日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查獲D01放流口排放廢水未符合放流水標準限值,不合格項目為鎳,分別為2.65mg/L、1.99mg/L(放流水標準限值:0.7 mg/L)。 |
否 |
限2023-03-2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8,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12-08 (2022-06-22) |
苗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2月0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 文號:30-111-120008 事由:貴事業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經現場查核尚未完成設置。 |
否 |
限2023-02-08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0-112-020006 |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3-13 (2018-12-18) |
苗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30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8-030005 事由:貴廠之事業類別為電鍍業,屬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7款列管之事業,惟未領有廢水排放許可證,逕行排放廢水,且於排放口採集水樣檢驗結果懸浮固體156mg/L(標準值為30mg/L)、化學需氧量293mg/L(標準值為100mg/L)、鎳3.39 mg/L(標準值為1.0mg/L)、氨氮116 mg/L(標準值為60mg/L)、鋅145 mg/L(標準值為5.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否 | 不須改善 |
1,302,000 已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