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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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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6 (2024-09-26) |
苗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85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 文號:30-114-020001 事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9月26日派員查獲貴公司於本縣頭份市德義段269、270、270-1、270-2、270-3、270-4、270-5、270-6、270-7、270-8等10筆地號施作「誠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經查該工程未依核准之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內容施作,工程施作產生之廢水應由管線收集後至沉砂池沉澱處理後,再以泵浦抽送上層澄清水,經由外接水管排放,惟現場查察發現廢水未經沉澱處理,而係利用泵浦抽送後,逕經由管線排放至周界外溝渠,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38,5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