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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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6 (2018-01-31) |
苗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5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7-070003 事由:水表未滿管造成排放量明顯高估且登載水量小數點位數與實際水表不符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5-17 (2018-01-31) |
苗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命熱媒加熱程序停工及限期於107年7月10日前申請取得操作許可證。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 文號:20-107-050006 事由:貴公司從事不織布作業,設有熱媒鍋爐1座,該燃煤鍋爐總設計熱值200萬仟卡/小時,屬環保署85年6月3日公告「第五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貴公司原領有熱媒加熱程序(M02)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有效期限至105年9月8日止已逾期失效,經環保署中區大隊於107年1月31日執行督察時,其熱媒鍋爐操作中,貴公司未取得熱媒加熱程序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而逕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