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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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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6 (2023-06-07)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750000元整,違規改善部分:限期貴公司於112年11月13日前完成改善,並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提具周界異味污染物檢測合格報告送本局查驗,屆期未提具檢測合格報告者視為未完成改善,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2-090003 事由:貴公司分廠從事瀝青混凝土製造程序,案經本局於112年6月7日10時50分會同貴公司人員進行廠內查核及煙道異味污染物檢測,檢測結果異味污染物實測值為130,000,未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煙道異味污染物標準值為1,000),核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7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