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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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9 (2018-07-18)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11月0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文號:44-107-080001 事由:貴公司係領有本局核發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清除業,本局人員於107年7月18日至貴公司辦理稽查時,查獲貴公司所屬之清除車輛ND-T7(已載明於貴公司之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中)未經申請變更清除許可文件核准,即自行將前揭清除車輛先行售予尚緯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依據貴公司於107年7月2日函請本局審查該清除車輛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清除機具即時追蹤系統中過戶至尚緯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許可資料),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暨同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18-11-0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3-14 (2016-12-19)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自106年04月17日起停止作為、停止貯存、停工、停產。命立即停工,並限期於106年4月21日備齊相關申請文件提出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申請或降低物料堆置量至3,000立方公尺以下。限改日期:106年04月21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 文號:20-106-030008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5年12月19日派員前往貴公司執行稽查,現場堆置體積約1萬2,000立方公尺之燃煤飛灰,已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5年6月3日公告「第五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之堆置場堆置逸散性污染物體積在3,000立方公尺以上應申請設置、操作許可之條件,惟貴公司未取得堆置場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而逕行堆置,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 |
否 |
限2017-04-2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3-01 (2016-12-19)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4月2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文號:40-106-030001 事由:查貴公司領有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經環保署中區督察大隊105年12月19日派員至貴公司位於臺中市龍井區忠和段2090、2091、2091-1、2092、2092-1、2093、2093-1、2094、2094-1、2095、2095-1等地號之場址執行督察,查獲貴公司未申請核准設置貯存場或轉運站,逕於該場址堆置體積約1萬2,000立方公尺之燃煤飛灰,有未依清除許可內容貯存或轉運廢棄物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17-04-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5-05-22 (2015-04-28)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04-050018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4-08-14 (2014-07-22)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4-103-080005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1-04-07 (2011-01-04)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0年04月08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文號:44-100-040001 |
否 |
限2011-04-0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