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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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4 (2016-11-19)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文號:30-108-110005 事由:貴公司於本市龍井區竹坑里竹師路一段42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本局核發之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1356-08號),經查已符合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之事業,惟貴公司未於105年11月19日前依規定完成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代理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貴公司已於108年7月8日完成代理人設置,故無再限期辦理改善必要。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5-10-07 (2015-07-09)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期改善:請於104年10月15日前恢復原許可登記事項運作或提送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變更申請文件等資料送交本局報請查驗,屆時未完成補正者,將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4-100006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5-10-07 (2015-07-09)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4-100007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5-10-07 (2015-07-09)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4-100008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