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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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0 (2021-10-20)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限改日期:111年01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 文號:20-111-010014 事由:110年10月20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會同本局前往貴公司執行稽查作業,查貴公司領有PVC皮製造程序(M02)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433-05號),查核時製程運作中,廠內發現1座熱媒加熱鍋爐操作中,其燃料為天然氣,加熱之熱媒油以管線輸送至滾壓機區E202、延壓機E203、展布定型機區提供熱能供製程使用。查本局原核發操作許可證,其滾壓機區E202、延壓機E203、展布定型機區,係採電加熱循環油,與現況採用熱媒鍋爐加熱未能相符。承上,該熱媒鍋爐與M02製程具有上下游關係,惟該熱媒加熱鍋爐未納入原PVC 皮製造程序操作許可證內容,且與許可證核定採電加熱循環油不符,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 |
否 |
限2022-01-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