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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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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3 (2020-03-30)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4158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3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30-110-020014 事由:貴公司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卻未依登記事項貯留廢水,且未申請廢水排放許可證,逕由爐底部收集槽經管線排入廠內排水溝後,再排出廠外吉峰西路側溝承受水體,經採樣送驗檢測結果,六價鉻測值2.52mg/L(限值:0.5mg/L)及總鉻測值3.05mg/L(限值:2mg/L),均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及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1-03-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415,800 已分期已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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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9 (2020-03-30)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3月26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0-020013 事由:1.未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即逕行操作。 2.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畫送主管機關審查核准。 3.雖領有廢水貯留許可證,惟未依登記事項貯留廢水,將廢水排放於地面水體,且未取得排放許可證。 4.放流水經檢測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否 |
限2021-03-2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