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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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2024-04-01)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4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13-100049 事由:本局於113年4月1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作業,查M01灰鐵鑄造程序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623-03號),查核時現場污染源(人工造模區E010;誘導爐E008、E009;澆鑄成型設備E002)皆運作中,惟查集氣設施並未開啟,污染源所產生之廢氣並未收集至後端防制設備(脈動式袋式集塵器A008)處理,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450,000 分期繳款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