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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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8 (2024-04-18)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7月04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 文號:30-113-070009 事由:1.貴公司於本市太平區東平路741巷8、10、12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2484-00號),經本局於113年4月18日派員前往稽查結果發現,操作參數量測設施非屬連續自動紀錄,惟未每日記錄廢水處理設施操作參數(除油池T01-03之加壓筒壓力、pH調整池T01-04之pH值、浮除池T01-05之加壓筒壓力、砂濾機T01-07之反洗週期)1次,另處理設施使用之藥品量及污泥產生量,未按次記錄每月統計,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 2.貴公司已於113年7月2日以未具文號函檢具廢水處理設施之每日操作紀錄影本,予以認定改善完成。 |
否 |
限2024-07-0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07-08 (2024-04-18)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7月1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30-113-070010 事由:1.貴公司於本市太平區東平路741巷8、10、12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2484-00號),經本局於113年4月18日派員前往稽查結果發現,(一)廢水處理設施T01-4 pH調整池有一管線可將廢(污)水抽至T01-06中間池;T01-06中間池及T01-2滯留池亦有管線可將廢(污)水抽至T01-01原水井及現場新設1台污泥脫水機,以上皆與許可證內容登載不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二)廢水處理設施T01-1原水井(出流端)採驗原廢水檢測結果,水溫35.4°C(核准最大值:35°C)、懸浮固體220mg/L(核准最大值:137.27mg/L)、化學需氧量379mg/L(核准最大值:193.64mg/L),未依許可證內容登載事項運作,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2.貴公司已於113年6月18日以未具文號函提送貯留許可文件變更申請,予以認定改善完成。 |
否 |
限2024-07-1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7-27 (2023-06-05)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9月2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2-070037 事由:來函表示經勾稽該公司於111年7月至112年1月期間申報資料,其製程產出廢塑膠混合物(D-0299)有申報產出量(111年7月申報0.2公噸、111年8月申報0.2公噸、111年9月申報0.25公噸、111年10月申報0.2公噸、111年11月申報0.2公噸、111年12月申報0.2公噸及112年1月申報0.2公噸)大於當月廢清書最大產出量百分之10(0.01*(1+0.1)=0.011)情事,已涉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情事,依規告發。 |
否 |
限2023-09-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6-06 (2019-03-05)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8年7月18日前備齊相關申請文件提出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申請,未取得本局試車核准或操作許可證前應確依本局106年1月18日停工命令維持停工狀態。限改日期:108年07月1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8-060009 事由:本局於108年3月5日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隊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以下簡稱保七三大二中隊)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現場製程運作中,現場製程為使用電熱加熱金屬材,再進行鋼材處理以改變金屬物理性質之作業,視客戶要求而進行洗淨或噴砂處理後成品即可出貨,另依貴公司所提供原物料報表,研磨材104年用量42T/Y,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四批及第六批應申請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之事業,經查貴公司前經本局106年1月18日中市環空字第1060003217號函命立即停工在案,惟稽查時貴公司尚未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仍逕行操作上開製程,且本局復於108年3月15日再次派員前往稽查,亦有相同情事,針對涉犯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行政刑罰規定已於108年3月27日以中市環空字第1080030772號函請保七三大二中隊依法辦理,另再違反同法第24條第1、2項規定部分,依法予以處分。 |
否 |
限2019-07-1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1-24 (2017-07-04)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7年3月5日前完成改善,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備齊相關文件提出設置專責人員申請。限改日期:107年03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3條第1項 文號:20-107-010036 事由:本局於106年7月4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作業,現場製程操作中,貴公司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許可公告第3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乙級專責人員之公私場所,惟查詢系統貴公司原申請專責代理已於106年6月15日到期,目前未設有專責人員或申請專責人員代理人,貴公司未依規定設置專責人員而逕行從事前述作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3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18-03-0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9-21 (2017-07-04)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6年10月24日備齊相關申請文件提出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申請,未取得本局試車核准或操作許可證前應維持停工狀態限改日期:106年10月2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6-090025 事由:貴公司業經本局於106年1月18日以中市環空字第1060003217號函勒令停工在案(諒達),惟本局於106年7月4日再次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作業,現場正常操作中,惟貴公司至查核當日仍未取得操作許可證而逕行從事前述作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 |
否 |
限2017-10-2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1-18 (2016-11-08)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命立即停工,並限期於106年2月24日備齊相關申請文件提出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申請限改日期:106年02月24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 文號:20-106-010006 事由:本局於105年11月8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作業,現場查核運作中,現場製程為使用電熱加熱金屬材,再進行鋼材處理以改變金屬物理性質之作業,視客戶要求而進行洗淨或噴砂處理後成品即可出貨,另依貴公司所提供原物料報表,研磨材104年用量42T/Y(許可公告研磨材用量3T/Y以上),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許可公告應取得設置、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惟貴公司未依規定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而逕行從事前述作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 |
否 |
限2017-02-24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20-106-090025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1-09 (2016-11-08)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6年2月10日前完成改善,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備齊相關文件提出設置專責人員申請,屆期未提出申請者,視為未完成改善,自改善期限屆滿翌日起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6年02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3條第1項 文號:20-106-010002 事由:本局於105年11月8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作業,現場M01製程使用電熱加熱金屬材料(非以氣冷或水冷),改變金屬物理性質,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許可公告第3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乙級專責人員之公私場所,惟貴公司未依規定設置專責人員而逕行從事前述作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3條規定。 |
否 |
限2017-02-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1-11-04 (2011-09-20)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 文號:21-100-110023 |
否 | 不須改善 |
5,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