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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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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2025-08-18)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自114年08月18日起停止作為、停止貯存、停工、停產。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14-100025 事由:貴公司位於臺中市太平區廠房,經本局114年8月18日前往稽察,現場查核情形說明如下: (1)現場製程為原料(聚四氟化乙烯)→擠壓→加熱→展壓機→分條→包裝,上開展壓機產生兩股作業廢水分別為。 1.展壓機使用冷卻水進行冷卻機台,該股冷卻水係使用冷卻機降溫,該冷卻機管路易產生水垢,於廠房後方冷卻水塔添加水垢軟化劑,該軟化劑屬鹼性進行機台管路水垢清洗,依業者表示清洗一週後排放至承受水體。 2.半成品使用展壓機進行加工時,半成品須放入浸泡在自來水中,該自來水需加熱至5-60℃進行軟化,作業後15~30日排放至承受水體。 (2)承上,兩股作業廢水係屬製程產生廢水且該製程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第8項化工業之其他化學材料製造業,貴公司未申請廢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文件而逕行排放廢水至承受水體行為,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