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23-08-02 (2023-06-13)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755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8月1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2-080002 事由:依據環保署中區督察大隊於112年6月13日執行污染源督察作業結果如下:貴公司於本市太平區中興里東平路715巷14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與創鑫陽極企業有限公司採共同處理,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0525-08號),經環保署於112年6月13日派員前往查核,並會同現場人員於放流口採驗水質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110mg/L(限值:30 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3-08-1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75,5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22-06-02 (2022-04-25)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17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6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1-060003 事由: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2-06-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17,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21-09-05 (2019-05-15)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755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8月1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0-090004 事由:貴公司位於本市太平區東平路715巷14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與創鑫陽極企業有限公司共同申請處理,並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0525-07號),經本局於108年5月15日派員前往查核並會同現場人員於共同處理放流口採驗水質結果,pH 測值:9.2(限值:6.0-9.0)、硝酸鹽氮測值:142.0 mg/L(限值:50mg/L)、懸浮固體測值:45.6 mg/L(限值:30 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前經本局於108年8月23日中市環水字第1080098969號函已開立「創鑫陽極企業有限公司」裁處書(30-108-070033)在案,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58條裁處貴公司。貴公司之共同申請處理「創鑫陽極企業有限公司」已於108年7月12日提送「違規原因探究及改善措施報告」,並於108年8月12日提送完成改善且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水質檢測報告(含pH 值、硝酸鹽氮、懸浮固體項目)及「改善措施執行完成報告書」報請本局查驗,經本局108年8月13日複查結果,認定完成改善,爰不另命貴公司限期改善。 |
否 |
限2019-08-1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75,5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20-09-09 (2020-03-30)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8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8月2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9-090013 事由:1.貴公司於本市太平區東平路715巷14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0525-07號),經本局於109年3月30日派員前往查核結果查核並會同現場人員於放流口採驗水質結果,硝酸鹽氮量測值:69.7mg/L(限值:5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2.違規限期改善部分:貴公司已於109年8月28日提送完成改善且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檢測報告(項目須包含硝酸鹽氮)及「改善措施執行完成報告書」等文件報請查驗。 |
否 |
限2020-08-2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8,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08-10-21 (2008-08-13)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60000元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 文號:30-097-100007 |
否 | 不須改善 |
260,000 已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