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19-06-05 (2019-02-25)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命立即停工,並限期於108年7月9日前備齊相關申請文件提出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申請。限改日期:108年07月09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文號:20-108-060005 事由:本局於108年2月25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作業,查核時現場製程運作中,經查貴公司金屬熱處理程序製程流程略為:原料(金屬零件)→清洗→熱處理爐→回火爐→成品。現場設備計有清洗機2台、熱處理爐1台及回火爐4座,現場原料經熱處理後以淬火油及氣冷方式冷卻改變金屬物理性質,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4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金屬熱處理程序,依規定應於公告日2年內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後始得進行操作,惟貴公司未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逕行從事前述作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否 |
限2019-07-0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9-10-14 (2009-08-18)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 文號:21-098-100035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