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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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4 (2023-02-23)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命貴公司廠內金屬表面處理作業(涉水污染防治法廢水產生部分)全部停工或停業。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30-112-060010 事由:本局於112年2月23日13時30分派員前往貴公司稽查,貴公司於前址從事金屬製品製造業,廠內之金屬表面處理作業產生廢水(設備:界面活性劑池1池及清水池1池;作業流程:金屬製品放入界面活性劑池清洗再放入清水池洗淨),現場貯留金屬表面處理作業產生之廢水計2池,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之事業,貴公司未領有本局核發之水污染防治貯留許可文件逕自貯留廢水。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