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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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8 (2024-01-30)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3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3月2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3-030008 事由:1.貴公司所屬二廠於本市太平區建國里鵬儀路296巷2弄2、6號從事電鍍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0751-08號),經本局於113年1月30日派員前往查核並於放流口採驗水質結果,鎳檢測值:0.981mg/L(限值:0.7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2.違規限期改善部分:請貴公司於113年3月21日完成改善且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水質檢測報告(項目須包含鎳)及「改善措施執行完成報告書」或停工停業之證明文件報請本局查驗。 |
否 |
限2024-03-2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53,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5-04 (2018-03-16)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7年6月5日前完成改善,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提送改善或證明文件至本局。限改日期:107年06月05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7-050010 事由:查貴公司(二廠)領有金屬電鍍處理程序(M01)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本局於107年3月16日派員至貴公司(二廠)執行P101排放管道六價鉻稽查檢測,檢測結果六價鉻測值為866ng/Nm3,不符合排放標準500ng/Nm3,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18-06-0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17-07-04 (2017-04-26)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450000元整,並限期於106年8月4日前完成改善,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提送改善或證明文件至本局。限改日期:106年08月04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6-070004 事由:查貴公司(二廠)領有金屬電鍍處理程序(M01)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本局於106年4月26日派員至貴公司(二廠)執行排放管道六價鉻稽查檢測,檢測結果六價鉻測值為3,230ng/Nm3,不符合排放標準500ng/Nm3,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17-08-0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450,000 已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