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21-11-24 (2021-05-13)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8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10-110014 事由:1.貴公司所屬二廠於本市太平區建國里鵬儀路296巷2弄2、6號從事電鍍業,督察時於該廠大門左側發現設有3個廢水地下槽體及2個廢水地面桶槽,查地下槽體1抽往抽水站1(T01-01)、地下槽體2、3抽往調勻槽(T01-06)、地面桶槽1抽往抽水站1(T01-01)、地面桶槽2抽往減廢製程(M02),查前述廢水地下槽體及廢水地面桶槽為許可未登載之槽體及桶槽,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2.違規限期改善部分:貴公司於110年7月7日依上開號函檢附證明文件報請本局查驗;經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或補正執行準則」第6條第3項規定,「其他經主管機關記載足以認定已完成改善、補正之證明文件。」,爰此,審視貴公司檢附之恢復依許可登記事項運作照片及檢附申報完成資料一份,經本局110年7月23日水污染稽查紀錄結果相符且完成補正資料改善,本局予以認定改善完成。 |
否 |
限2021-08-0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11-04 (2016-11-19)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文號:30-108-110003 事由:貴公司(二廠)於本市太平區建國里鵬儀路296巷2弄2號從事電鍍業,領有本局核發之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0751-05號),經查已符合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之事業,惟貴公司(二廠)未於105年11月19日前依規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代理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違規限期改善部分:貴公司(二廠)已於107年1月24日提送申請資料並經本局核備在案,故無再限期辦理改善必要。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8-04-24 (2008-03-17)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097-040013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