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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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8 (2024-07-12)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806000元整。自113年12月09日起停止作為、停止貯存、停工、停產。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13-120003 事由:1.依環管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於113年7月12日執行督察結果,貴公司於本市太平區中興里太平路778巷51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經查貴公司現場產製流程為使用金屬鋁板或不銹鋼板(原料),經裁切、刷版(水洗)、前處理(主要使用硝酸鈉、氫氧化鈉及硫酸等藥劑)、陽極處理、水洗、強風烘乾、電力烘乾及印刷製程後產出成品,或不銹鋼板於刷版製程後進行蝕刻處理(主要使用氯化鐵及硝酸等藥劑)。上開製程依據環境部公告之「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其業別屬金屬表面處理業。 2.環管署前於113年7月5日於該公司排放口採集排放廢水送驗結果,懸浮固體測值3,210mg/L(放流水標準30mg/L)、pH測值3.8(pH限值6-9),貴公司未取得廢水排放許可證即逕行營運,且排放廢水未符合金屬表面處理業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4條第1項規定。 3.違規部分:責令貴公司停止上開製程產生作業廢水,俟取得本局核發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後,始得恢復上開製程運作及排放廢水。 |
否 | 不須改善 |
1,806,000 尚未繳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