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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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3 (2019-11-29)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3項第1款 文號:32-109-010001 事由:臺中市大里區光正段1130、1131、1132、1133、1134、1136、1137、1138、1139地號土地由貴公司設廠使用並從事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經本局執行「108年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臺中市」、「108年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應變措施工作計畫」辦理土壤及地下水採樣檢測結果,土壤污染物總石油碳氫化合物(TPH)濃度達30,800毫克/公斤,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總石油碳氫化合物:1,000毫克/公斤);地下水污染物三氯乙烯濃度達0.0819毫克/升,超過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三氯乙烯:0.05毫克/升),經臺中市政府依土污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以108年11月29日府授環水字第1080274860號公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並公告貴公司為該場址污染行為人;貴公司於運作過程有污染物洩漏致土地經公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應依土污法第41條第3項第1款規定處分。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5-08-31 (2015-05-25)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命立即停工,並限期於104年10月8日前備齊相關文件提出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許可證申請。限改日期:104年10月08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 文號:20-104-080016 |
否 |
限2015-10-0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