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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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7 (2020-04-15)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文號:20-109-070005 事由:查貴公司領有PU皮製造程序(M01)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1330-00號),本局於109年4月15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作業,查獲下列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之情事,違規事項如下: (一)經核對貴公司現場所提供108年7月23日至108年12月之原(物)料使用量及產品產量相關報表,查有聚胺基甲酸酯樹酯(PU)使用量合計達25.4032公噸,已逾前揭許可證核定量(即21.6公噸/年)之10%容許差值(即23.76公噸/年)。 (二)另查貴公司原(物)料之棉縫線、木屑、自來水等項目,未依前揭許可證核定內容每日記錄1次。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8-22 (2018-05-04)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命立即停工,並限期於107年9月30日備齊相關申請文件提出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申請。限改日期:107年09月30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7-080022 事由:本局於107年5月4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查核作業時,貴公司現場製程流程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二批應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聚氨基甲酸酯(PU)合成皮製造程序,先予敘明。本局於查核時上開製程雖僅從事裁剪及編織作業,惟依據毒性化學物許可管理系統顯示,貴公司於106年9月至107年3月均有使用二甲基甲醯胺(DMF),即該製程每月均有運作,惟截至本局執行查核時,貴公司仍未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而逕行設置及操作,已違反行為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 |
否 |
限2018-09-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