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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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9 (2020-12-29)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975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6月2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0-050024 事由:貴公司所屬「豐原捲菸研發製造工廠」於本市豐原區田心里中山路1號從事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原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簡易排放許可文件(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2347-02號),經本局於109年12月29日派員前往查核,並會同「豐原捲菸研發製造工廠」代表人員當場於放流口(D01)採樣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152 mg/L(限值:100 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貴公司豐原捲菸研發製造工廠於110年5月17日函送「改善措施執行完成報告」及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水質檢測報告(含化學需氧量)報請本局查驗,本局於110年5月18日派員針對前次違規複查結果:已針對化學需氧量異常情形,進行內部污水處理設施操作檢討及現場化學混凝單元加藥量恢復正常,並檢附環保署認可機構之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水質檢驗報告(化學需氧量),故予以認定改善完成。 |
否 |
限2021-06-2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97,5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06-07 (2016-04-19)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期105年8月31日前完成改善貴公司應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檢具符合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之證明文件向本局報請查驗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 文號:20-105-060009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重複處分,重複開立另裁處字號:20-105-060010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不須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