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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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4 (2019-02-21)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 文號:41-108-060025 事由:臺端所經營之喬福牧場從事養豬作業,飼養豬隻約300頭,領有農政機關核發之畜牧場登記證,經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2月21日派員至現場執行督察,該場收受一般家戶產出之廚餘飼養豬隻,惟未將收受廚餘再利用來源、數量、用途及剩餘廢棄物處理,按月作成紀錄,妥善保存紀錄文件3年供查核,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暨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