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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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7 (2020-05-05)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9年8月10日前完成改善,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提送改善或證明文件至本局。限改日期:109年08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文號:20-109-070007 事由:查貴公司領有聚脲(PU)樹脂化學製造程序(M01)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910-01號),本局於109年5月5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作業,惟發現下列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之情事,違規事項如下: (一)人工噴膠(E109)及乾燥區(E110)原設備分別為6台,現已增至8台,且查核時運作中。 (二)A101旋風分離器壓差計讀值為45mmH2O(許可核定值60~90mmH2O),低於10%容許範圍。 |
否 |
限2020-08-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2-11-02 (2012-09-19)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1年12月0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1-110003 |
否 |
限2012-12-0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