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17-12-08 (2017-04-27)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違規限期改善部分:限期貴公司於106年12月20日前檢具稽查當日(106年4月27日)起至106年11月30日每日記錄累計操作參數值資料影本至本局備查,屆期仍未補正,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6年12月2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6-120002 事由:查貴公司於臺中市**區**里**路**號設立**廠,從事滅鼠劑及殺蟲劑生產,屬水污染防治法公告列管之「化工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中市府環水許字第**號),案經本局於106年4月27日15時整派員前往稽查,貴公司廢水處理設施之獨立專用電度表及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非屬連續自動紀錄,本局現場查獲貴公司未依規定頻率每日記錄其累計用電度數及累計水量讀數一次,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與第66條規定。 |
否 |
限2017-12-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