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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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8 (2025-01-21) |
苗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文號:40-114-030021 事由:本府水利處會同國土管理署、環境管理署、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及本局於本縣轄苑裡鎮縣道140線高鐵橋下攔查貴公司所屬車輛KEK-9933(子車:19-2U,司機: 康志豪)載運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工程契約編號3-113-023(工程名稱:苑裡鎮上館里3、4、9、10鄰供水用戶工程)所產出之營建剩餘土石方,經查所屬車輛隨車未持有載明該批次營建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