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23983947
管制編號: L88097001973
事業名稱: 同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事業地址:
所在工業區:
產業類型:
排放申報類型:
資料日期: 2020-05-11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1-10-25
(2021-08-05)
臺中市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限2021-10-0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限改日期:110年10月0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文號:20-110-100043
事由:查貴公司(東二廠)領有印刷電路板製造程序(M01)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1314-00號),本局於110年8月5日派員至貴公司(東二廠)執行稽查作業,發現下列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之情事,違規事項如下: (一)E102鑽孔作業區,新增雷鑽機4台,共計6台。 (二)確認前端污染源運作中,後端防制設備A101旋風分離器,其壓降讀值為0立方公尺/分(許可核定範圍2.1-23.7立方公尺/分)。 (三)確認前端污染源運作中,後端防制設備 A104洗滌塔廢氣處理量讀值顯示-6.8立方公尺/分(許可核定範圍138~689立方公尺/分);另洗滌液流率計已無刻度,現場無法判定讀值。 (四)確認前端污染源運作中,後端防制設備A105吸附設備廢氣處理量讀值為-14立方公尺/分(許可核定範圍45~315立方公尺/分)。
限2021-10-0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12-28
(2018-08-07)
臺中市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不須改善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因貴公司(青年廠)定檢及申報作業皆已完成,本局不另予限期改善。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文號:20-107-120036
事由:本局於107年8月7日派員至貴公司(青年廠)(地址:臺中市大甲區日南里青年路123號)執行稽查作業,查貴公司(青年廠)印刷電路板製造程序(M01)於104年8月12日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483-02號),依規定應於105年8月12日前完成第一次定期檢測作業,惟貴公司(青年廠)遲至106年6月23日始完成首次定期檢測作業,另排放管道(P001、P008)106年度定期檢測未於執行定期檢測後30日內完成申報,上述情事皆未依許可證核定內容進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因貴公司(青年廠)定檢及申報作業皆已完成,本局不另予限期改善。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5-02
(2016-12-28)
臺中市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限2017-05-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6年5月31日前提送改善證明文件,並請依操作許可證核定內容確實操作紀錄。限改日期:106年05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6-050001
事由:貴公司(青年廠)以氨基磺酸鎳、金鹽、銅、濃硫酸、鋁板、油墨、氫氧化鈉、銅箔~金鋼砂等26種為原(物)料從事印刷電路板製造作業,領有印刷電路板製造程序(M01)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執行督察時,發現貴公司(青年廠)原(物)料及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填充式洗滌塔、活性碳吸附設備、旋風分離器及脈衝彈匣式集塵器之壓降值,未依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登載內容規定每天記錄,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
限2017-05-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1-09
(2016-12-14)
臺中市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限2017-01-1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1月18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條
文號:30-106-010017
事由:1.貴公司所屬青年廠於本市大甲區青年路123號從事印刷電路板製造業,領有本局核發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核准文件(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1181-03號),前經本局於105年8月9日派員前往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所屬青年廠未依規定設置足夠之專責人員,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規定,本局前於105年8月30日以中市環水字第1050095326號函附限期改善通知書,限期貴公司所屬青年廠須於105年9月27日前應依規完成設置(送達日期:105年9月1日),復於105年9月23日以中市環水字第1050103665號函附裁處書處分新臺幣1萬元罰鍰在案,並再次通知本案限期改善日期,先予敘明。2.惟經本局於105年12月14日派員前往稽查結果,確認貴公司所屬青年廠後續雖於105年9月29日上傳水污染源管制資料管理系統提出申請資料,經本局審查發現資料不全予以退件後,迄稽查是日未再提出申請文件,核認貴公司所屬青年廠仍未依設置足夠之專責人員,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將依法按次處分。3.貴公司已於106年1月3日上傳水污染源管制資料管理系統廢水專責人員設置申請書,並經本局於106年1月10日審查結果,同意其設置專責人員及代理人,予以認定改善完成。
限2017-01-1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1-03
(2016-12-14)
臺中市
45,000
無分期已繳清
限2016-11-0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45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11月0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21條
文號:30-106-010004
事由:1.貴公司所屬東二廠於本市大甲區東二街28號從事印刷電路板製造業(係為大甲幼獅工業區納管事業),領有本局核發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核准文件(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1814-00號),經經濟部工業局大甲幼獅工業區服務中心於105年11月4日派員前往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所屬東二廠於晴天有不明廢(污)水經由廠內雨水道排放至工業區內專用雨水下水道,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2.本案經經濟部工業局大甲幼獅工業區服務中心於105年11月8日派員前往複查結果,貴公司所屬東二廠已將破裂之管線修繕完成,已無污水排放至雨水下水道,予以認定改善完成。
限2016-11-0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45,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12-05
(2016-11-02)
臺中市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限2016-12-0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12月06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
文號:30-105-120001
事由:1.貴公司所屬東二廠於本市大甲區東二街28號從事印刷電路板製造業,領有本局核發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核准文件(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1814-00號),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5年11月2日派員前往執行督察結果,發現廢水處理設施裝置之操作參數量測設施為非屬連續自動記錄,惟未每日記錄廢水處理單元砂濾器(T01-21)之壓力值1次,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2.貴公司已於105年11月25日以(105)東環保字第010號函檢附改善完成相關證明文件,予以認定改善完成。
限2016-12-0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09-19
(2016-08-09)
臺中市
13,500
無分期已繳清
限2016-09-2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3500元整,未依水措內容運作部分:限期於105年9月27日前檢具恢復原核准之水措內容運作或提送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變更申請文件等相關證明文件報請本局查驗,屆期仍未補正者,依法按次處罰。(請注意時效)限改日期:105年09月2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5-090025
限2016-09-2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3,5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09-19
(2016-08-09)
臺中市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限2016-09-1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09月13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
文號:30-105-090026
限2016-09-1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09-19
(2016-08-09)
臺中市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限2016-09-1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09月13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0條
文號:30-105-090027
限2016-09-1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09-19
(2016-08-09)
臺中市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限2016-09-2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未依規定設置足夠之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部分:限期於105年9月27日前依規完成設置足夠員額之廢水處理專責人員,屆期未完成者,依法按次處罰。(請注意時效)限改日期:105年09月27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4條,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文號:30-105-090028
限2016-09-2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0-05-31
(2010-02-05)
臺中市
60,000
不須繳納
不須改善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099-050008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重複處分,重複開立處分
不須改善 60,000
不須繳納
2010-05-31
(2010-02-05)
臺中市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不須改善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099-050009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