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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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9 (2017-12-15)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00元整,罰鍰新臺幣240,000元整。(按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適用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裁處)
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爰同法第45條第1項規定命全部停工。
限改日期:106年12月15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7-010016 陳情或撤銷結果:案件廢止,重覆開立處份, 另已裁處在案(裁處書字號:30-107-010015) 事由:查樺舜企業有限公司於臺中市大甲區幸福里長安路***號設廠從事自行車及其零件製造,其金屬表面處理(震動研磨)製程屬水污染防治法公告列管之「金屬表面處理業」,案經本局於106年12月15日前往樺舜企業有限公司稽查,查獲貴公司未領有水污染防治(排放)許可文件,逕將震動研磨作業產生之廢水排放於周界外地面水體,另經稽查人員於上述製程廢水排放口取水樣檢驗水質結果,測得懸浮固體濃度檢測值為141mg/L(標準值:3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4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17-12-15前改善 不須改善 |
240,000 不須繳納 |
2018-01-18 (2017-12-15)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00元整,罰鍰新臺幣240,000元整。(按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適用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裁處)
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爰同法第45條第1項規定命全部停工。限改日期:107年01月15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7-010015 事由:查樺舜企業有限公司於臺中市大甲區幸福里長安路1之3號設廠從事自行車及其零件製造,其金屬表面處理(震動研磨)製程屬水污染防治法公告列管之「金屬表面處理業」,案經本局於106年12月15日10時43分前往樺舜企業有限公司稽查,查獲樺舜企業有限公司未領有水污染防治(排放)許可文件,逕將震動研磨作業產生之廢水排放於周界外地面水體,另經稽查人員於上述製程廢水排放口取水樣檢驗水質結果,測得懸浮固體濃度檢測值為141mg/L(標準值:3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4條第1項規定;另有關本案違規排水部分,本局已於當日請貴公司現場立即停止排放。 |
否 |
限2018-01-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4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