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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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1 (2019-03-11)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5月1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8-040001 事由:貴公司青年廠從事氧化銅及碳酸銅生產作業,經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3月11日派員至現場執行督察,貴公司「加熱分解」製程單元使用後之氨水設有8座吸收塔,及「烘乾」製程單元設有廢氣排放管道至廠頂外,廢氣排出前設有2座袋式集塵器,回收之含銅集塵灰經回收槽後再回反應槽,經查上開製程未提列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中,且袋式集塵器使用後之廢濾袋亦未提列及申報而暫貯存於廠內2樓,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否 |
限2019-05-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