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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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3 (2020-12-15)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命立即停工。
處環境講習8小時。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0-040027 事由:本局於109年11月4日及109年12月15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作業,現場稽查結果重點如下: (一)現場製程為TPU其他合成樹脂熱塑性聚氨脂→烘乾→熔解→押出→成品TPU膜;部分TPU膜邊料(下腳料),再經碎、粉碎後->重製押出->造粒,回收TPU塑膠粒供場內回收或部分售出。 (二)依貴公司當日提供TPU樹脂膜產量,104年產量1,122.84公噸、105年產量1,017.22公噸、106年產量924.33公噸、107年產量891.62公噸、108年813.39公噸以及109年697.78公噸。 (三)稽查當時貴公司現場製程運作中並從事塑膠製品製造生產,且依所提104年及105年產量資料,產量已逾1,000噸/年,其總設計產量已達環保署公告應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之第八批次塑膠製品製造程序之規模,需取得操作許可證始得進行操作,惟貴公司未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而逕行從事前述作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