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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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9 (2025-05-27)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7條 文號:40-114-060004 事由:1.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臺南市政府環保局)113年5月22日查獲平和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平和公司)於臺南市麻豆區麻口里麻柚路398號廠外堆積大量廢塑膠混合物且從事切割作業,涉犯廢棄物清理法刑責規定,案經該局、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下稱環境管理署)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南區中隊(下稱保七總隊第三大隊南區中隊)於114年2月25日聯合督察、搜索平和公司,發現貴公司將廢塑膠膜頭(R-0201)及廢木材棧板(R-0701)委託平和公司再利用,先予敘明。 2.保七總隊第三大隊南區中隊114年5月2日約談貴公司,環境管理署、臺南市政府環保局配合督察,發現載運貴公司廢木材棧板之清除車輛車號為KLJ-3637,係統欣交通有限公司所有(經查非屬廢棄物清除機構),貴公司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前之清除,未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及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