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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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5 (2016-11-19)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文號:30-108-080044 事由:貴廠於本市沙鹿區公明里忠貞路20巷178號從事未分類其他運輸工具及其零件製造業,領有本局核發之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00212-15號),經查已符合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之事業,惟貴廠未於105年11月19日前依規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代理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違規限期改善部分:查貴廠已於107年2月26日提送申請資料並經本局核備在案,故無再限期辦理改善必要。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2-05-22 (2012-04-24)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10000元整。限改日期:101年06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1-050014 陳情或撤銷結果:資料鍵入錯誤,資料鍵入錯誤 |
否 |
限2012-06-05前改善 不須改善 |
110,000 不須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