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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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1 (2024-02-19)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5325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4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3-080015 事由:於該公司廠外周界進行異味污染物檢測,檢測結果異味污染物實測值為67,未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周界異味污染物標準值為10),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4-04-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53,25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2-09 (2022-10-27)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46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1月2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2-020013 事由:於廠外周界原採樣檢測地點進行周界異味污染物檢測結果未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周界異味污染物標準值為10),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3-01-2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4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09-05 (2022-07-11)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違規限期改善部分: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規定(節錄):「....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是以,請貴公司應做好空污防制措施,限期於111年10月11日前完成改善,並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提具周界異味污染物檢測合格報告送本局查驗,屆期未提具檢測合格報告者視為未完成改善,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1年10月1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1-090004 事由:周界異味污染物實測值未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2-10-11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20-112-020013 |
1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9-07 (2018-07-26)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違規改善部分:限期貴公司於107年10月5日前改善完成,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8年04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7-090004 事由:貴公司於107年7月26日10時45分經本局於周界外採氣進行異味污染物(空氣污染物)採樣,檢測結果異味污染物實測值為67,未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稽查後續動作核有違反行為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19-04-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