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16-09-26 (2016-07-18)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期於105年9月30日前提出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變更申請文件或檢具恢復依原許可登記事項運作等證明文件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者,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5年09月3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文號:30-105-090039 |
否 |
限2016-09-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8-21 (2016-11-19)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文號:30-108-080059 事由:貴院於本市沙鹿區成功西街8號從事醫院、醫事機構,領有本局核發之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0621-09號),經查已符合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之事業,惟貴院未於105年11月19日前依規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代理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違規限期改善部分:查貴院已於106年4月19日提送申請資料並經本局核備在案,故無再限期辦理改善必要。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