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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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7 (2018-07-24)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8年3月8日前完成改善,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提送改善或證明文件至本局。限改日期:108年06月0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8-010026 事由:本局於107年7月24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作業,貴公司植物油處理製造程序(M01)查核時現場製程運作中,於排放管道(P001)進行異味污染物稽查檢測作業,經檢測結果其異味測值為23,200,不符合排放管道排放標準2,000,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19-06-0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