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億彩藝股份有限公司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22686461
管制編號: L9104909
事業名稱: 群億彩藝股份有限公司
事業地址: 臺中市梧棲區經一路三八號
所在工業區: 臺中港科技產業園區
產業類型: 塑膠膜袋製造業
排放申報類型: 空氣污染;水污染;廢棄物
空氣污染解除列管日期: 2023-07-29
資料日期: 2024-12-01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4-07-05
(2024-06-05)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8月1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3-070011
事由:該事業於塑膠膜袋製造程序中,裁切使用鋁箔膜等印刷基材半成品,而產出含鋁複合材質之廢塑膠混合物(D-0299),惟該項廢棄物未提列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中,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即逕行營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限2024-08-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5-29
(2024-04-08)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6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文號:41-113-051329
事由:貴公司所屬車輛(車號:KES-8867)之駕駛人隨地拋棄煙蒂,致污染環境。
不須改善 3,6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02-03
(2022-08-22)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文號:20-112-020004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前於111年8月22日至貴公司(二廠)執行稽查作業,查貴公司(二廠)領有凹版印刷作業程序(M01)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1215-03號),督察時發現貴公司之空污防制設備緊急排放口控制閥門故障未完全密合,致製程廢氣排放於大氣中,並以紅外線熱顯像儀蒐證確認排放;稽查進廠前未查有通報主管機關故障報備記錄,未依許可證內容操作並記錄緊急排放時間及流量,顯未依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
不須改善 1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03-15
(2021-11-24)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限改日期:111年01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文號:20-111-030027
事由:110年11月24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會同本局前往貴公司(二廠)執行稽查作業,查貴公司(二廠)領有凹版印刷作業程序(M01)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查核時製程運作中,發現下列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之情事如下: (一)109年空污費申報接著劑及紙類年用量皆超過許可證核定年最大用量,超過許可容許範圍上限10%。 (二)印刷機(E001-E004)每日操作溫度及觸媒焚化爐(A001)廢氣處理量、爐內燃燒溫度未依許可證規定每日及連續操作紀錄。 (三)現場設有1台廢油墨蒸餾回收設施,其與製程有上下游關係,未登載至操作許可證內。
限2022-01-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9-18
(2014-08-18)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7-090014
事由:貴公司位於本市龍井區忠和段1097地號等2筆施作「群億彩藝股份有限公司廠房及員工宿舍新建工程」,經查該工程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一級營建工地,已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中營建工地之事業定義,貴公司未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本局核准,即先行施工並業已完工,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該工程已於104年10月26日業已竣工,故無再限期辦理改善之必要。
不須改善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2-10
(2016-12-14)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6-020012
事由:查貴公司於臺中市龍井區從事印刷業(凹版印刷作業程序M01),領有本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案經本局於105年12月14日11時30分派員前往稽查,查獲貴公司未依法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而逕行從事前述作業,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0-07-09
(2010-05-21)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099-070002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