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05 (2021-08-04)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文號:20-110-100007 事由:貴公司押出成型程序 (M02),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經本局於110年8月4日前往貴公司稽查,查核時製程正常運作中。現場查核發現貴公司周界A000及管道P201異味定期檢測日期為110年1月7日,惟截至本局稽查當日仍未依期限申報(定期檢測後30日以內),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