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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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4 (2024-12-11)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2月06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 文號:30-114-020002 事由:1.貴公司於本市后里區公館里安眉路85之31號從事屠宰業,領有本局核發之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2153-01號),經本局於113年12月11日派員前往稽查結果發現,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裝置非屬連續自動紀錄,11月份僅有4天書面紀錄,未符合每日記錄累計用電度數及累計水量讀數1次之規定;另未按次記錄,每月統計廢(污)水(前)處理設施使用之藥品量,已分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及第66條規定。 2.貴公司已於114年1月23日源字第1140123001號函檢具廢水處理設施之每日操作紀錄影本,予以認定改善完成。 |
否 |
限2025-02-0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6-17 (2020-05-01)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84181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1條第8項 文號:30-109-060017 事由:貴公司於本市后里區公館里安眉路85-31號從事屠宰業,貴公司屬水污染防治費(簡稱水污費)徵收對象,惟貴公司108年第2期(7月至12月)水污染防治費未於法定期限前完成報繳,經本局發函催繳(於109年5月26日催繳)後,仍未於90日內履行申報繳納義務,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1條及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第16條之規定。違規限期改善部分:本案貴公司仍未繳納,後續依規辦理移送強制執行。 |
否 | 不須改善 |
84,181 已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
2019-12-26 (2019-05-03)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74828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1條第8項 文號:30-108-120028 事由:貴公司於本市后里區公館里安眉路85-31號從事屠宰業,貴公司屬水污染防治費(簡稱水污費)徵收對象,惟貴公司107年第2期(7月至12月)水污染防治費未於法定期限前完成報繳,經本局發函催繳及多次電話聯繫後,仍未於90日內履行申報繳納義務,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1條及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第16條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74,828 已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
2019-12-26 (2019-10-30)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84181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1條第8項 文號:30-108-120029 事由:貴公司於本市后里區公館里安眉路85-31號從事屠宰業,貴公司屬水污染防治費(簡稱水污費)徵收對象,惟貴公司108年第1期(1月至6月)水污染防治費未於法定期限前完成報繳,經本局發函催繳及多次電話聯繫後,仍未於90日內履行申報繳納義務,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1條及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第16條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84,181 已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
2019-09-19 (2016-11-19)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文號:30-108-090086 事由:貴公司於本市后里區公館里安眉路85-31號從事屠宰業,領有本局核發之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2153-00號),經查已符合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之事業,惟貴公司未於105年11月19日前依規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代理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違規限期改善部分:查貴公司已於106年11月6日提送申請資料並經本局核備在案,故無再限期辦理改善必要。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
2018-12-12 (2017-10-31)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1條第8項 文號:30-107-120020 事由:水污染防治法第11條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3-07-22 (2013-06-19)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02年07月28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 文號:30-102-070006 |
否 |
限2013-07-2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2-10-16 (2012-07-01)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文號:30-101-100021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