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22-05-10 (2022-04-01) *違規情節重大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4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文號:30-111-050015 事由:臺端(即王記食品廠負責人)位於本市神岡區三角里大富路98巷19號從事食品製造業,經本局於111年4月1日派員前往稽查暨複查並會同臺端於放流口採樣檢驗結果,測得放流水之懸浮固體檢測值:825mg/L(限值:80mg/L)、化學需氧量檢測值:2,030mg/L(限值:250mg/L)、油脂檢測值:19.3mg/L(限值:1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且本局前以111年2月17日中市環稽字第1110015931號函限期臺端於111年3月31日前完成改善,臺端違規行為仍未完成限期改善,另臺端前經本局稽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2次規定,綜上,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第52條及第73條第1項第3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48,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22-03-03 (2022-01-19)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5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3月31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文號:30-111-030004 事由:本局於110年12月16日派員前往前述地點稽查,稽查時貴商號排放廢水於周界外溝渠,經採放流口水樣檢驗水質結果超出放流水水質標準,核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年12月29日環署水字第1060104625號公告修正「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之規定,本局依法告發裁處完成在案,並於111年1月4日開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限期臺端於111年1月15日前完成改善,並交付予現場人員收執在案;本局於111年1月19日派員前往複查,臺端所提「違規原因探究及改善措施報告書」中擬增設之處理設備尚未施作,且經採放流口水樣檢驗水質結果仍超出放流水水質標準,前開違規行為仍未完成改善,依法按次處罰。 |
否 |
限2022-03-31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0-111-050015 |
35,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02-07 (2021-12-16)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文號:30-111-020001 事由:貴商號排放廢水於周界外溝渠,經採放流口水樣檢驗水質結果,測得懸浮固體為522(標準值:30)及化學需氧量為943(標準值:100)。(本案違規部分:本局已於111年1月4日現場交付「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限臺端於111年1月15日前改善,請臺端確實辦理改善,並提具「改善措施執行完成報告書」報請查驗,倘再查獲違規情形,將依法按次處罰。)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10-21 (2021-10-04)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1-110-100181 事由:查獲臺端未妥善處理作業廢水,致油污污染周界水溝,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10-14 (2021-09-27)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文號:30-110-100011 事由:貴商號廢水排放處棄置之作業廢水呈黃色混濁樣態,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35,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5-31 (2021-02-09)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6月30日,倘屆期仍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文號:30-110-050037 事由:臺端進行食品製造及清洗機台作業,廢水收集經油水分離槽處理後排放,惟排放之廢水仍含褐色油污並污染水體,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6-15 (2018-05-08)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限臺端於107年7月11日前完成改善,本局將派員前往複查,倘屆期仍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7年08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文號:30-107-060023 事由:查獲從事豬肉食品加工作業,未有效收集處理作業產出之油脂等白色凝結物致排放棄置於水溝污染水體屬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否 |
限2018-08-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08-08 (2016-07-18)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文號:30-105-080016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2-02-08 (2012-01-17)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1-101-020090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